臺政文〔2012〕105號臺前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臺前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臺政文〔2012〕105號
臺前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fā)《臺前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
《臺前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前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jiān)督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3號)、《河南省防震減災條例》、《河南省實施<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號)、《濮陽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濮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工程建設、抗震設計、工程監(jiān)理、抗震設防要求確定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地震動參數(shù)復核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shù)。
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根據(jù)對建設工程場地和場地周圍的地震活動與地震地質環(huán)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設防風險水準,給出與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相應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shù),以及場地的地震地質災害預測結果。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發(fā)展改革、住建、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一般建設工程按照地震動參數(shù)區(qū)劃圖或者地震小區(qū)劃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二)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jù)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三)位于地震動參數(shù)區(qū)劃分界線兩側各四公里區(qū)域和地震研究程度、資料詳細程度較差地區(qū)的一般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動參數(shù)復核,并根據(jù)地震動參數(shù)復核結果確定地震設防要求;
(四)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照高于當?shù)胤课萁ㄖ目拐鹪O防要求確定。
第六條 凡本縣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按照管理權限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需經縣以上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到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辦理抗震設防要求登記手續(xù),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及其依據(jù),確認是否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七條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應當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縣發(fā)展改革部門應當把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作為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必備內容進行把關,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或依法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而不進行的,縣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核準或備案?h住建、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xù)。
設計單位和圖紙審查機構必須嚴格執(zhí)行防震減災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計和施工圖審查。
縣地震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圖紙審查機構落實抗震設防要求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提出糾正意見,并抄送同級有關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糾正,責令設計單位、圖紙審查機構進行改正。
重大建設工程的選址、可行性研究報告論證、初步設計審查、土地規(guī)劃建設項目審批聯(lián)席會議和重點項目聯(lián)審聯(lián)批聯(lián)席會議等,應當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參加。
第八條 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對工程抗震設防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九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的范圍按照《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河南省防震減災條列》、《河南省實施<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列>辦法》和《濮陽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依法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的,在設計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圖紙已設計因故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必須在工程開工前補做地震安全性評價,抗震設防要求與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不符合的重新進行抗震設計。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結束后,應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審定后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和有關文件,建設單位在10日內報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由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出具抗震設防要求有關手續(xù);不進行備案的,視為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以下環(huán)節(jié)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確定手續(xù):
(一)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環(huán)節(jié);
(二)實行核準制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編制環(huán)節(jié);
(三)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在住建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前;
(四)其它建設工程,在設計前。
第十二條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抗震設防要求確定手續(xù)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確定申請表;
(二)建設工程總平面布置圖;
(三)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和評審意見、批復文件;
(四)地震主管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應當提交抗震設防要求登記表、工程概況、場地位置、場地類別和縣地震主管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提交資料符合規(guī)定的,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依法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含地震動參數(shù)、地震烈度復核)的建設工程,應當自接到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評審意見、批復文件之日起五日內辦結;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地質情況復雜的應當在三日內辦結;其它建設工程一日內辦結。
第十四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納入工程建設概算。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業(yè)務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
第十六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實行資質驗證管理制度。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在本縣行政區(qū)域內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時,簽訂委托合同后,應當?shù)娇h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進行登記驗證,登記驗證的主要內容:開展工作的法律依據(jù)、資質的有效性、委托合同(復印件)、建設工程概況等。登記驗證后方可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不進行登記驗證的,不予辦理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有關手續(xù)。
第十七條 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的監(jiān)督檢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參加。
對沒有地震部門抗震設防要求驗收合格的建設工作,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部門不發(fā)竣工驗收備案書。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產業(yè)集聚區(qū)、占地范圍超過5平方公里的工礦企業(yè)應當開展地震影響小區(qū)劃工作。
可能有活動斷裂通過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產業(yè)集聚區(qū)、工礦企業(yè)應當開展活動斷層探測工作。城鄉(xiāng)規(guī)劃與建設,應當根據(jù)地震活動斷層探測結果,采取工程性防御或避讓措施。
第二十條 農村住宅建設,應當達到國家和省市規(guī)定的建筑抗震設防要求和技術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民房建設工程的指導和城鄉(xiāng)結合村(居)民建房的管理,指導村(居)民建設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在實施農村民居地震安全、易地扶貧搬遷、移民搬遷等工程時,應當保證工程及相關村民房屋建設達到抗震設防要求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
第二十二條 縣地震、發(fā)展改革、住建、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圖紙設計單位、圖紙審查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給予批準、核準或者備案的;
(二)不按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計或圖紙審查的;
(三)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凡在此之前的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臺前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1月26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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